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现对头孢克洛等99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价格为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执行专利原研制或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价格为该药品的统一价格。
二、已明确发文取消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其最高零售价格按我局公布的统一价格执行,未明确发文取消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其最高零售价格仍执行单独定价。
三、本通知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表:头孢克洛等99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本文摘自:http://www.sxsyxcg.cn/common/lawdetail.aspx?id=41728139-48B8-4B34-8A07-774BE0B89A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