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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8/3/6 ]    浏览次数:[ 666 ] 分享到: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号),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鼓励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现就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阳光采购工作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批公布的已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和符合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上统称为: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下同),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时,将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与原研药同等对待,做好相关采购工作。对未在我省基本药物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品种,允许直接挂网,企业可提出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以全国最低3省平均价与陕西现行挂网价的低值作为限价,交企业确认后予以挂网,企业不确认或全国价格不足3省的,组织专家议价后挂网。
    二、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各采购联合体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议价时,要和原研药同一议价层次,逐步减小与原研药之间的价格差距。要加强原研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价格监测,确保价格趋向更加合理。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合理使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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