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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5/21 ]    浏览次数:[ 1105 ] 分享到: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韩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3月,卫生部第93号令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同时,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目录衔接工作

国家要求以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目录文本不再另行印发,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或陕西省卫生厅网站下载)为契机,在上半年重点开展各省增补药品“回头看”工作,随后,将结合各省“回头看”工作总体情况,印发指导意见,指导各省规范增补药品。在我省规范增补药品之前,2012年版目录与我省此前已增补药品共同作为基本药物,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对于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陕卫药统办发〔201216号)文件规定,由各县(区)制订的“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其通用名、剂型和规格与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品种清单一致的,在531日前从各县(区)“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中剔除,不再新增;其余药品,在省级发文明确废止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使用。

二、推动各级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在认真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6号)相关规定基础上,二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其销售额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三、全面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和监管

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按照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省卫生厅已将药品网上采购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列入2013年对各市(区)卫生工作的评价指标,将对各地药品(包括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定期通报。年底,将依据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统计数据进行考核评价。

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要尽快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作用,修订完善本单位临床用药目录,逐步加大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权重,优先配备使用并达到规定比例。要把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作为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正和查处大处方、不合理使用药物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

四、启动动态调整,保障药品供应安全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及时反馈短缺药品信息。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及时汇总医疗机构短缺药品,探索完善短缺药品的邀请招标、单独议价、定点生产、省际联合等采购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采购和储备机制,确保基本药物供应安全。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启动之前,继续完善动态调整政策,细化工作方案,做好2012年版目录与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对接,并将结果及时在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供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各地卫生、药监、中医局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强化管理,加大执行力,全面贯彻落实好2012年版目录,让百姓切实享受到医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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